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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黃帝穎)
黃帝穎相關文章
人間蒸發525萬元
特偵組特別選在端午節連假前夕,簽結馬、扁的政治獻金案,姑且不論特偵組是否在政治上以簽結陳水扁來「掩護」馬英九,僅檢視特偵組對馬英九政治獻金案共一○二頁的「簽結內容」,即可發現特偵組並未追查頂新捐給國民黨的五二五萬元金流,對此關鍵事實未依法偵查,足認特偵組簽結馬英九難昭公信。 北檢筆錄遭週刊披露,頂新魏應交在二○一○年將康師傅TDR退佣金五二五萬元捐給國民黨,事後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證實有這筆捐款,國民黨高雄縣黨部更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中央除了以新聞稿否認收錢外,對於五二五萬元「人間蒸發」提不出合法解釋,也不敢公開說王金平「說謊」、魏應交涉嫌「偽證」、國民黨高雄縣黨部「偽造文書」,足認當時的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作賊心虛」,豈料特偵組竟將這筆五二五萬元「吞下去」,究竟是不敢依法偵查?還是長官下令不能查? 依據彰化地檢署起訴魏應充新聞稿,頂新是「自一○一年一月起,以飼料用油製造成攙偽且妨害衛生之食用油」,詳細比對時間點,馬總統在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親自為魏應充頒發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聘書,也就是馬授證魏應充的十日後,頂新開始混黑心油毒害台灣人。 然而,魏應充擔任馬的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頂新更獲得馬總統公開背書是「補藥」,馬英九、國民黨的獻金申報上竟沒有頂新的捐款紀錄,此是否合乎常理?符合「經驗法則」?若頂新單一筆康師傅TDR退佣金就私下捐給國民黨五二五萬元,難道沒有其他不在帳上的非法政治獻金?這些合理懷疑,恐怕就是特偵組不敢追查五二五萬元金流的主因。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5-06-19
吳敦義、陳長文 認定馬英九違憲
立法院本週將審查馬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除了林俊益是判決馬總統特別費案「無罪」的承審法官,廣受各界質疑外,馬總統提名這四位大法官如獲通過,形同馬總統一人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恐牴觸大法官「交錯任期」的憲法設計,爭議更加嚴重。最可議的是,同一總統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有違憲法意旨」的主張,是國民黨在二○○七年九月所提出,如今國民黨卻自打嘴巴! 二○○七年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吳敦義表示,黨內與智庫認為,若陳水扁這次提名的八位大法官人事全獲得通過,將出現十五位大法官均為同一總統所提名,此現象似「有違憲法意旨」。吳敦義更進一步指出,有關大法官人事案,國民黨邀集包括律師陳長文在內的法界專家與智庫討論,認為全部大法官均為陳水扁所提名的情況,與憲法意旨有違。 當年,國民黨主張同一總統不應提滿十五席大法官,否則「有違憲法意旨」,如今要問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副總統吳敦義、律師陳長文,馬總統即將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是否「有違憲法意旨」?(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5-06-10
三筆政治獻金 一筆爛帳
台北市長柯文哲公開質疑,馬英九總統在市長及總統選舉的競選經費申報不實。馬總統透過發言人陳以信痛罵柯文哲胡亂污衊馬總統,沒把狀況弄清楚就發言,應該出面道歉。但事實上,馬總統至少有三筆政治獻金講不清楚,至今難令社會信服,真正該道歉的,是馬英九。 一、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政治獻金涉嫌申報不實。前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遭彰化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 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獻金應如實申報,且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換言之,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員的證詞或卓伯仲所述,足認馬英九有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 二、富邦捐給國民黨的一五○○萬元。依據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矚金重訴字第一號判決書指出,證人蔡明忠證詞供稱,「九十七年總統大選時,伊家族有捐款給國民黨,金額應該是一五○○萬元。」但遍查馬英九或國民黨的政治獻金申報,都查無富邦董座蔡明忠的一五○○萬元,雖蔡明忠事後改口說記錯,但檢察官對於證人翻供並未追究偽證罪責,馬英九或國民黨是否收受富邦一五○○萬元的政治獻金,至今仍是羅生門,且沒人負法律責任。 三、頂新政治獻金案。對於頂新黑心油傷害全民健康,彰化地檢署的起訴新聞稿指明,頂新公司及魏應充「自一○一年一月起,以飼料用油製造成攙偽且妨害衛生之食用油」,比對時間點,馬總統在一○○年十二月廿一日親自為魏應充頒發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聘書,馬總統授證十日後,頂新開始混黑心油,毒害台灣人。依據「經驗法則」,擔任候選人的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應有政治獻金捐款,雖然馬總統堅稱未收頂新政治獻金,但此案現由特偵組進行偵辦,檢方應有符合經驗法則的偵辦結果。(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5-05-22
唉!陳長文!
台北市政府廉政會調查馬、郝前市長「大巨蛋案」,馬英九好友、律師陳長文投書媒體「柯文哲追殺的是法治」,疾呼「大家以為那刀子只是向著馬英九和郝龍斌的心裡的那一口清廉剮,不是的,柯市府正在炮烙台灣這些年來好不容易建立的法治」;但同一位陳長文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投書同一家媒體「向前走 扁案留給司法與歷史」,卻是肯定馬政府查扁案是「當權者不要以為一日呼風就可以百年喚雨,有上台就有下台,有執政就有在野」,同樣是調查前朝,陳長文的「法治素養」卻有兩套標準! 事實上,柯市府對前朝的五大案啟動行政調查,比馬政府調查扁案還要「守法」,馬英九上任總統前,就先政治定調,嗆聲要讓陳前總統「死得很難看」,相較之下,柯文哲的確少了點像馬英九般「罔顧法治」的政治殺氣! 與陳長文談法治,特偵組在扁卸任前即對外放話要「限制出境」;扁卸任當天立即境管;特偵組檢察官排排站召開「政治對賭」記者會,嗆聲「扁辦不下去,檢察官全部要下台」;特偵組甚至遠赴日本對辜仲諒「教唆偽證」,以上檢察官之行為全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授權與規範,但陳長文當年不談法治,反而肯定馬政府辦扁,投書聲援是「蒼天有眼,報應有時,切勿心存僥倖」,如今柯市府行政調查,並沒有如特偵組辦扁的「違法濫權」,陳長文竟「臉不紅」地以法治之名為馬、郝辯護,如此前後矛盾的陳式「法治」邏輯,是法治教育的負面教材,應為社會所唾棄!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5-12
葉世文的3300萬與大巨蛋
台北市政府針對遠雄大巨蛋進行體檢,具體指出五大公共安全缺失,但遠雄提出反擊,聲稱大巨蛋案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有取得內政部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認可通知書。但問題是,馬政府時任營建署長是葉世文,由營建署主導對遠雄核發的認可通知書,有公信力嗎? 事實上,大巨蛋共五次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營建署長葉世文仍火速發給評定書,對照台北市政府對大巨蛋提出的五大公安缺失,營建署對遠雄的審查有無違法或瑕疵,應重新檢驗。 廉政署查出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利用林口A7、新竹眷改案、八德合宜宅案等土地開發案,向遠雄等建設公司收賄得手二八一一萬元,因此依貪污等罪起訴,而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在今年三月二十日宣判葉世文收賄罪成立,判處十九年徒刑;遠雄負責人趙藤雄觸犯行賄罪,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但葉世文被查出尚有三千三百萬元的不明財產,目前僅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如今北市府體檢大巨蛋發現五大安全缺失,但當年營建署卻火速通過遠雄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申請,遠雄火速取得營建署計畫認可通知書,究竟與葉世文的三千三百萬元不明財產有無關聯,由於事涉市民生命財產之公安問題,檢察官有重啟調查之必要。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4-21
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但總統府一直以「拿出證據」作為回應,因此本文嘗試提出證據清單,盡量滿足總統府希望看見馬英九圖利趙藤雄證據的期待。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議約過程,截至2004年9月1日前,市府未曾放棄依法向遠雄要求營運權利金之主張(參證據1)。惟查2004年9月23日第3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參證據2),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又遠雄副總蔡宗易於2015年4月16日在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公開證實(參證據3),確有920馬趙會,地點在台北市政府市長室,李述德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三立新聞的節目公開證實,確有馬趙會,李述德(見圖)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簡言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再按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參證據4),其中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營運權利金之明文規定。 惟被告馬英九與趙藤雄於2004年9月20日未依正常議約程序,私下會談後擅自免除遠雄於大巨蛋案之營運權利金,致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參證據5)第12條紀載「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1:2004年9月1日前大巨蛋案歷次議約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2: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3:2015年4月16日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乙份。 證據4: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影本乙份。 證據5: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案合約書影本乙份。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4-21
檢察官應立即以圖利罪嫌偵辦馬英九
根據媒體報導馬英九市長免除遠雄大巨蛋案「權利金」的錄音檔,檢察官應立即以圖利罪嫌偵辦馬英九。 媒體公佈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從李述德的講法,足證馬英九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資料照,記者朱則瑋攝) 但依據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簡單的說,「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況且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也有權利金的明文規定。 可議的是,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卻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這證明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權利金」,是「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權利金」,是「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馬英九涉嫌重大、犯行明確,號稱公正執法的檢察官,應主動分案調查,豈能「視若無睹」?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4-16
勞乃成之生與洪仲丘之死
陸軍飛官勞乃成擅自夾帶阿帕契直升機價值200萬元的頭盔「跑趴」,甚至讓權貴團特權參觀阿帕契,藝人李蒨蓉拍攝阿帕契內部精密儀表版,作為上網炫耀之用。案發後,軍方企圖包庇,辯稱阿帕契直升機基地不是軍事要塞,直升機儀表未通電就不是機密云云,認定勞沒有違法,定調是罰則較輕的違紀事件,只對勞乃成記3支申誡! 但軍方的說法,不被桃園地檢署與社會接受,檢察官認定勞乃成涉嫌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及「軍事要塞堡壘地帶法」等罪,主動立案偵查,同時傳喚勞乃成及李蒨蓉等犯罪嫌疑人,並予限制出境。 陸軍飛官勞乃成擅自夾帶阿帕契直升機價值200萬元的頭盔「跑趴」。(資料照,記者余瑞仁攝) 相較之下,沒有權貴背景的陸軍下士洪仲丘因誤帶手機,遭軍方以未經人評會等違法程序認定違紀,就算明知士官依法不得禁閉,軍方仍執意從重處罰,違法將洪仲丘送進禁閉,最後凌虐至死。 軍方的「差別待遇」極為明確,對黨國權貴子弟勞乃成,就算違法也要護航,把違法當成違紀,一切從輕處理;但對一般平民子弟洪仲丘,就算只是違紀,也要從重處罰,罰得甚至比違反刑法還重,最後導致洪仲丘遭凌虐致死。 洪仲丘案與25萬白衫軍的貢獻,是促成「軍事審判法」的修正,讓非戰時的軍事法院與軍事檢察官走入歷史,降低軍方「官官相護」的可能性,軍事檢察官沒有機會包庇將領之後勞乃成,桃檢得以不採信軍方最初的「護勞之詞」,讓事件回歸法律,一切依法偵辦,哪怕是身價百億的貴婦團或黨國權貴出身的飛官,不論是平民或權貴,都應平等接受司法審判。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4-10
李蒨蓉白目,馬英九更白目
藝人李蒨蓉未經要塞司令同意,進入軍方基地,近距離拍攝阿帕契,並將國家最精良武器內部設施照片公佈在網路上,恐構成「要塞堡壘地帶法」第9條侵入要塞處所罪及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兩罪均可判處1年到7年有期徒刑,桃園地檢署立案偵辦,約談多位犯罪嫌疑人 。 藝人李蒨蓉未經要塞司令同意,進入軍方基地,近距離拍攝阿帕契。(資料照,記者余瑞仁攝) 就算李蒨蓉是過失侵入要塞,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9條第2項,過失犯也可判處1年以下徒刑。但諷刺的是,李蒨蓉白目事件對「國家安全」的衝擊,遠不及總統馬英九簽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事實上,若非318太陽花學運擋下服貿, 中資公司恐已「名正言順」地拍攝與記錄我國軍艦或軍事設備,馬總統擅自簽訂「兩岸服貿協議」同意的開放項目,包括港口裝卸及港埠建設等, 中資可大大方方投資建設台灣港口,屆時當可一併攝錄我國進出港口的軍艦或軍事設備。 然而,世界各國基於國家安全的保障,對於中國的投資者做了一定的防範與限制,美國及印度都曾拒絕中資投資港口和電信,唯獨馬英九「敵我不分」,在中國一千多枚飛彈對準我國,又對外宣稱「台灣為中國一省」的明顯併吞意圖下,還將港口、電信等影響「國家安全」的重要事項,開放給中國投資。 因此,就國安影響的程度來看,李蒨蓉拍攝阿帕契的白目事件,對台灣「國家安全」的危害,遠不及馬英九擅自去簽訂的兩岸服貿協議。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4-06
比較馬、魏的「不知情」
台北市政府重查美河市弊案,馬總統透過媒體辯稱對美河市細節「不知情」,更說「公文上面是簽名章,不是簽名」。惟馬英九「簽名章」係用印於北市府與日勝生契約中的「立契約書人」,此應回歸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換句話說,馬英九的「簽名章」說法,沒有法律上意義。進一步來看,問題也不在簽名或蓋章,而是馬到底對美河市案相關決策知不知情。 刑事實務上,文書只要有行為人之簽名或蓋章,除非有偽變造的少數例外情況,均推定行為人對文書內容「知情」,最明確的案例是頂新黑心油案,魏應充對頂新混用飼料油辯稱「不知情」,把責任推給總經理和下屬。但彰檢搜索頂新,查扣相關作業標準書、原料生產紀錄等資料,證實頂新內部決策相關文件及會議紀錄上有魏應充的「用印」,認定魏應充對混油犯行「知情」,依詐欺罪及違反食安法聲押、起訴。 對美河市弊案,馬英九同樣辯稱「不知情」,然而美河市案主要文書有馬英九「用印」,除非檢察官包庇馬英九,否則馬的「簽名章」辯詞,根本不足採信。 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市府被日勝生海削廿億餘元,目前僅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一個價值至少一百一十億元的美河市標案,就算公文分層負責,決策層級必定是台北市長,北檢目前的偵辦結果,只辦到處長和課長等小官,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可議的是,馬英九現在已經開始切割、卸責,難道北檢看不出端倪?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3-31
江宜樺王卓鈞 害死周老先生
北檢起訴學運參與者一一九人,昨日台北地院首度開庭,但北檢對於三二三政院血腥鎮壓,涉嫌「殺人未遂」的江宜樺、王卓鈞等權貴、官員連傳喚都不敢,辦民不辦官,公然選擇性執法。 事實上,去年三二三行政院「血腥鎮壓」,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警察暴力驅離,警棍與盾牌將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與民眾打得「頭破血流」,一位七十六歲的老先生周榮宗,當時跟著人群到行政院保護學生,警察看到老先生不便站立,不僅沒有上前攙扶,還吆喝要其他警察「打死他」,台北地院審理確認周老先生在三月二十四日「因警方上開驅離行動,而受有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第十至十一、右側第八)、腰椎橫突骨折(兩側第二至四)合併後腹腔血腫等傷害」,也就是法院認定周老先生被警察打到嚴重骨折、內出血。 周老先生被警察毆打成傷後,長期住院治療,在舊病新傷的摧殘之下,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病故,但法院卻因為周老先生「未能具體特定毆打其之警員身分」,直接裁定駁回周老先生的自訴(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4/04/blog-post_1106.html),而未審理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血腥鎮壓」的共犯責任,暫且不論法院是故意「包庇權貴」,或是單純「恐龍法官」,就算「司法無能」,暫時未能追究江、王的刑事責任,但周老先生在去年遭江宜樺、王卓鈞下令的暴警,打到骨折、內出血是事實,如今周老先生病故,行政院暴警吆喝「打死他」的老先生真的死了,間接害死周老先生的江宜樺、王卓鈞,真能逃過人性與良心的譴責,以及社會的非難?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3-26
特偵組的2:71
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海外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案,徐佳青為引用傳聞卻「未經查證」,向扁及社會公開道歉,但特偵組立即對此分案調查。換句話說,媒體揭露徐佳青海外「失言」不到兩天,特偵組馬上要分案調查陳前總統,效率驚人。 相較之下,馬總統的政治獻金案,去年十月十五日週刊踢爆馬總統是頂新門神,媒體人周玉蔻、吳子嘉等分別爆料馬總統收受頂新非法獻金二億到十億元不等數額,各政論節目不斷討論,也陸續加入多名爆料人士,特偵組受不了輿論壓力下,終於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對馬英九政治獻金案分案調查。特偵組辦馬英九,從爆料到分案,歷時七十一天,這與調查陳前總統的兩天分案效率,真是天差地別! 特偵組對扁、馬的「差別待遇」,更明確的是,徐佳青坦言她所說的政治獻金言論「未經查證」,因此公開「道歉」,此案陳前總統是否收受政治獻金的「人、事、時、地」都不明確,反觀媒體人爆料馬總統收受科技界政治獻金二億元,具體指出「人、事、時、地」,結果特偵組對案情不明的陳前總統「兩天分案」,卻對案情相對明確的馬總統,拖了七十一天才分案,這種藍、綠「差別待遇」的偵辦效率,如何讓社會信服?(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3-11
如此教育部 如此北檢
教育部去年以「微調」之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大幅修改高中課綱,引發社會質疑。公民團體分別由台權會對教育部採取行政訴訟、永社及台教會採取刑事訴訟,其中台權會針對教育部不公開課綱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提起行政訴訟,本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敗訴,但程序上應更有效率的刑事訴訟,北檢拖一年還未偵結,顯不合常理。教育部去年的違法「課綱微調」,從公聽會到課審大會「通過」,只花了十天時間,不但程序引人非議,去台灣化的課綱修訂,更讓輿論譁然。最荒謬的是,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主持的一月二十七日課審會議程,其中白紙黑字指出一月二十五日高中分組會議「同意」公民課綱微調,但不論是媒體報導或與會者轉述,都直指高中分組會議決議是「不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教育部公文居然擅自將「不同意」改成「同意」,這明顯涉犯刑法第二一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難怪教育部不敢公開會議紀錄,也因此行政法院認定教育部違法。但可議的是,人民去年要求教育部公開資訊,遭教育部拒絕後,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被駁回後,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結果程序較複雜的行政訴訟,法院都判決教育部敗訴了,同時間向北檢告發教育部「偽造文書罪」的刑事訴訟,卻「反常地」比行政訴訟更沒效率,不敢對教育部發動偵查,至今沒有偵辦進度,北檢是否包庇馬政府高官犯罪,社會將有公斷!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5-03-07
朱立倫應出面指證馬英九貪污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決定將現由國民黨文傳會持有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相關業務退回總統府,國民黨不再代庖,此舉再次確認了「馬英九總統」臉書的官方性質,馬總統不只黨國不分、公器私用,在2011年更為了個人連任的選舉私利,將總統府設立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私下轉送馬英九競選辦公室,馬總統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迄今尚未偵結,北檢偵辦馬總統臉書案,應傳朱立倫作證。律師黃帝穎(見圖)表示,馬英九為圖個人選舉私利,非法將「馬英九總統」臉書轉送馬辦,如今此「贓物」流入國民黨文傳會持有,朱立倫除將「贓物」退回總統府外,更應配合檢察官偵辦,指證馬總統貪污。(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基於政府機關地位而設立,時任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在2010年12月23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時明確表示,馬總統是以總統的身份開設臉書,未來並非以國民黨主席的角色與網友溝通、互動,因此當外界以詮敘部「公務員上班禁用臉書」函釋質疑馬總統時,總統府則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馬總統為了國家政令宣傳等理由,強調馬總統臉書並非私人使用。馬總統明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國家所有,由國庫預算編列人事及宣傳經費(臉書內由公務員管理之圖文等電磁紀錄亦屬公有財產範疇),其中至少花掉4萬2千元人民納稅錢,委託聖洋科技製作馬總統臉書APP電子春聯,馬英九卻為圖個人選舉私利,非法將「馬英九總統」臉書轉送馬辦,如今此「贓物」流入國民黨文傳會持有,朱立倫除將「贓物」退回總統府外,更應配合檢察官偵辦,指證馬總統貪污。(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3-02
美河市,北檢可別吃案!
柯市府追討美河市案的百億元北市虧損,近日媒體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發現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如同馬郝聯手,掠奪台北市民財產,北市府擁地九十九.二四%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卅.七五%樓地板,台北市嚴重虧損,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檢方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建商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提供百分之九十九.三五土地的北市府,在二千二百戶建物中僅拿到六百六十八戶,被日勝生海削二十億餘元,但因查無官員收賄,只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這樣的偵辦結果,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因為一個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標案,涉入圖利的官員層級不可能只有處長和課長,這是社會的普遍常識。如今柯市府上台,新的證據資料透過廉政委員及媒體「攤在陽光下」,各界發現美河市案的決策過程,是馬市長核定投資契約書、郝市長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最終結果是台北市民虧損百億元,北檢偵辦美河市案不能限於已起訴的小官,應主動針對新事證,重查馬市府與郝市府。(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2-26
北檢欺民怕官 南檢不畏權勢
台北地檢署針對去年318學運及多場社會運動,一次起訴119位學生及民眾,卻對於323政院血腥鎮壓的官員,一個都不敢法辦,顯然「欺民怕官」;相形之下,台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的議長賄選案,對同案不分藍、綠的四名被告,均以涉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社會對於南檢「不畏權勢」,無懼國民黨立委以凍結預算進行威脅,仍堅持依法偵辦藍、綠民代,給予高度肯定。 長年的正副議長賄選歪風,嚴重侵害我國的民主體制,2014年各縣市的正副議長選舉,均傳出買票傳聞,一票更傳到5千萬天價,還有1千萬元及2千萬元的說法,因此檢察官能否端正選風,影響長遠的國家民主發展。 南檢偵辦台南市議長賄選案,不畏權勢,不分藍綠傳喚大批被告和證人,媒體報導,這顯示南檢的案件偵辦已掌握「破口」,不僅查扣到一定的證據,也有相關人士的有力證詞,若再追查下去,這場震驚台灣政壇的賄選案將有重大突破。 去年九合一大選後,各地正副議長選舉外界「賄聲賄影」,最嚴重的是台南市議長賄選案,對於買票和買票的價碼,在地方早就炒得沸沸揚揚,似乎已成人盡皆知的事,卻仍令人擔心,會否因為買票技術的提升,導致檢察官最後查無金流等有力證據,所幸南檢不畏權勢,冒著預算被國民黨立委凍結的風險,查出一定的人證與物證。 相較之下,台北地檢署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的一一八位被告,卻不敢偵辦去年三二四行政院「血腥鎮壓」的政府官員,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與老師,在執法公平性與法律人的風骨上,北檢顯然不如南檢! 學生佔領國會,反對黑箱服貿,為的是國家民主與人民權益,而非個人利益,這與為了個人政治權位及不法利益的議長賄選案,有天壤之別。世界民主國家所認知的國民主權,即人民才是國家的主權者,立法委員(國會議員)僅是「代議士」,代表人民在立法院傳達民意,此「國民主權原則」亦為我國憲法第2條所明定,所以當代議士逾越人民的意志或授權、拒絕踐行民主程序、違憲通過服貿協議時,人民依據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進入國會議場要求「代議士」回歸民主憲政,合乎民主憲法意旨。 國民黨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未經委員會審議,在國民黨團強力動員下,逕自宣布兩岸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嚴重違反議事規則與民主程序,此服貿協議違憲無效,人民無需遵守,起身對抗自屬合憲。 但北檢未能理解學生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執意法辦「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對於下令三二四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而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這擺明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 北檢、南檢都有公平偵查、起訴的法律義務,南檢無懼政治壓力與預算凍結的威脅,勇敢法辦「有權有勢」的藍、綠政治人物;北檢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包庇江宜樺、王卓鈞和施暴的警察。很明顯的,南檢的不畏權勢,比下北檢的欺民怕官!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黃帝穎
2015-02-17
北檢包庇大官 南檢彰顯法律風骨
律師黃帝穎(見圖)認為,南檢無懼政治壓力與預算凍結的威脅,勇敢法辦「有權有勢」的藍、綠政治人物;北檢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包庇江宜樺、王卓鈞和施暴的警察,兩地檢署執法的公正性與法律人風骨,高下立判。〔資料照,記者陳慧萍攝〕2015-02-11 11:54◎黃帝穎台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的議長賄選案,對同案不分藍、綠的4名被告,均以涉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社會對於南檢「不畏權勢」,無懼國民黨立委以凍結預算進行威脅,仍堅持依法偵辦藍、綠民代,給予高度肯定;相較之下,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的118位被告,卻不敢偵辦去年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政府官員,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與老師,在執法公平性與法律人的風骨上,北檢顯然不如南檢!事實上,學生佔領國會,反對黑箱服貿,為的是國家民主與人民權益,而非個人利益,這與為了個人政治權位及不法利益的議長賄選案,有天壤之別。但北檢未能理解學生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執意法辦「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對於下令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而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這擺明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北檢、南檢都有公平偵查、起訴的法律義務,南檢無懼政治壓力與預算凍結的威脅,勇敢法辦「有權有勢」的藍、綠政治人物;北檢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包庇江宜樺、王卓鈞和施暴的警察,兩地檢署雖有相同的法律義務,但執法的公正性與法律人風骨,卻高下立判。(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2-11
文件曝光 速查馬郝圖利罪嫌
壹週刊將馬英九、郝龍斌擔任台北市長時與遠雄的議約相關文件曝光,報導直指,大巨蛋共五次向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遠雄不理,營建署長葉世文還火速發給評定書,讓遠雄順利取得建照,這種置市民安全於不顧的行為,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姑且不論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已收賄遠雄六百萬元,在桃園縣副縣長任內收賄遠雄一六○○萬元的「前車之鑑」,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對於大巨蛋的公共安全設計,因事涉市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的重要權益,主管公務員依法有把關義務,但營建署及馬、郝團隊卻未盡把關之責,這不只有行政責任,更恐生圖利建商的刑事責任。主管機關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團隊,對於大巨蛋公共安全設計,依法有為人民積極把關的法律義務,卻明知專家及審查委員已提出警告,還讓遠雄取得建照,為建商節省公安設施的營建成本,更圖其興建完成後擴大營業面積的商業利益,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規定,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官員涉嫌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至少有節省建商興建公共安全設施之成本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對此以犧牲市民安全為代價的圖利犯行,豈能視若無睹?(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5-02-05
特偵組辦馬 應以今週刊剪報分案
外傳馬英九在2007年總統大選前,收受科技界2億元政治獻金,總統府發佈新聞稿駁斥,並大動作對立委段宜康及媒體人陳敏鳳提告,但對於更詳盡報導馬英九收受2億元政治獻金的「今週刊」,馬總統卻視若無睹、不敢提告?難道週刊的報導,才是馬總統收受二億元政治獻金的真實版本?最嚴重的是,1月26日的今週刊報導「馬英九清廉破功 宣明智接TMC有對價關係?」,已顯示馬總統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特偵組應剪報分案。特偵組目前僅將調查馬總統的案由列為「政治獻金法」,作者認為,應針對「今週刊」進行剪報分案,並將案由應改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今週刊」對馬總統收受科技業政治獻金案,具體指出「捐獻8千萬的宣明智,後來在09年接任台灣創新記憶體公司,政府持股4成…宣明智又在10年成立台灣文創一號基金公司,募資過程中包括文化部負責執行、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8千5百萬元,該公司由宣明智親自掛名董事長,都被外界解讀成與獻金之間有對價關係」,依據最高法院在陳前總統龍潭案的「實質影響力」見解,馬總統收受政治獻金一旦屬實,結果將如「龍潭案翻版」,馬卸任後恐淪為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的刑事被告。陳前總統目前被判有罪定讞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將原本與總統職權無關的龍潭購地,認定總統具實質影響力,進而判定企業的政治獻金與龍潭購地具「對價關係」,對陳前總統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確定。司法應本於扁案相同標準,偵查馬總統是否如今週刊報導,收受科技界獻金,又使宣明智獲得政府支持、投資等相關利益,其中總統有「實質影響力」,馬總統如何脫罪?特偵組目前僅將調查馬總統的案由列為「政治獻金法」,但如果以馬總統不敢提告的「今週刊」進行剪報分案,則案由應改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1-30
以黨產處理檢驗朱立倫是否為「偽君子」
新任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無法逃避黨產的處理問題!全世界都知道,政黨的公平競爭,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只要國民黨黨產存在一天,台灣的民主政治都難以正常發展,因此朱立倫雖然高喊「憲改」,但只要黨產一日不處理,任何憲政體制都無法正常運行。作者表示,朱立倫(見圖)參選國民黨主席,喊出憲改與黨改的主張,因此能否通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確實處理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就是檢驗朱立倫是否是「偽君子」的標準。(記者張嘉明攝)事實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朱立倫當選黨主席前夕,國民黨立委又再次阻擋審查《政黨法》草案,朱立倫如果真心處理黨產,吳育昇應該在朱上任國民黨主席前,呼應朱立倫參選黨主席的「改革」政見,以內政委員會初審政黨法,沒想到吳育昇阻擋政黨法的逐條審查,讓朱立倫高喊的改革,再次淪為口號,朱和當年馬英九擔任主席時喊出「黨產改革」,恐怕都只是欺騙人民的政治口號。朱立倫雖然號稱是國民黨新共主,但國民黨立委在立法院委員會上,卻一再阻擋政黨法的審查,對照過去馬英九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超過百次阻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杯葛政黨法,朱立倫恐怕與馬英九一樣,都只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民主世界中,不論憲政採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都奠基於政黨公平競爭之上,在台灣,只要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還擁有黨產,台灣的民主選舉就難有正常發展,不公平的政黨競爭,長期傷害公平選舉的民主精神,黨產是極為嚴重的民主之瘤,朱立倫如果真心改革,必須透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證明朱立倫不是馬英九第二。社會必將記得,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喊出憲改與黨改的主張,但黨改與黨產問題,必須透過制度才能實踐,因此能否通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確實處理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就是檢驗朱立倫是否是「偽君子」的標準。(律師)
黃帝穎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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