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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黃帝穎)
黃帝穎相關文章
當林郁方警告馬英九
中國透過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未經台灣同意下,劃設新航路,不僅讓台灣往返金門、馬祖飛航安全拉警報,更嚴重衝擊台灣空防,因此立法院不分朝野,都呼籲馬英九政府必須強硬表態,國民黨立委林郁方甚至認為,中方此次劃設新航路係測試我容忍底線,馬政府若不強硬表態,將更難維持台海和平。可議的是,馬總統與陸委會並未第一時間表達立場、強硬回應,令人強烈質疑馬總統維護台灣主權與國安的決心!事實上,政府保衛主權與國家安全,是憲法要求的基本義務,執行上不容「雙重標準」,但馬英九在處理對日的釣魚台爭議,向來態度強硬,馬曾在二○○五年公開對日本宣示「不惜一戰」,在二○○八年聯合號海釣船事件,時任行政院長劉兆玄也秉持馬總統維護主權的堅定意志,對日喊出「不惜一戰」。如今中國未經台灣同意,劃設新航路衝擊我國空防、飛航安全等國安與主權事項,對台灣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戕害,更甚於釣魚台的漁權問題,但馬總統遇到中國卻不敢吭聲,無視總統應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的憲法義務,馬總統對日「不惜一戰」,對中不敢吭聲,正坐實馬總統雙重標準、親中仇日、逢中必軟的政治性格。(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1-15
「不得宣傳」罷免蔡正元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成案,將在2月14日投票,創下我國民主史上罷免投票的首例,但中選會卻祭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規定,恫嚇將對宣傳者處以行政罰,嚴重影響罷免通過的可能性。然而,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屬於違憲之法律,立法院應加速修正。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成案,將在2月14日投票,作者認為,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屬於違憲之法律,立法院應加速修正。(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及第644號解釋有關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政治性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應受國家最大之維護。基此,罷免公職人員的宣傳及相關言論,當然屬於「政治性言論」,選罷法規定「罷免不得宣傳」,即牴觸上位階的憲法「言論自由」,這種規定顯然違憲。中選會是否以違憲之選罷法,恫嚇2月14日蔡正元罷免投票的宣傳者,考驗著馬政府的民主與人權素養,不過與其等到民眾被裁罰後提起訴訟、聲請釋憲,立法院不如主動修法,刪除上個世紀留下「罷免不得宣傳」的威權規定,與世界民主接軌。(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1-09
李全教若當選無效 朱立倫應負政治責任
即將上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與李全教合唱「你是我的兄弟」。2015年01月08日14:53 作者:黃帝穎(律師)九合一選舉期間,檢察官已查獲李全教的競選總幹事、執行長等人涉嫌賄選,並有李全教重要樁腳遭法院裁定收押,其中有里長坦承以一票五千元為代價,為李全教買票,檢察官因此以刑事賄選罪進行偵辦,同時也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面對如此惡質的地方議會文化,台南市長賴清德選擇起身對抗,但即將上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卻是為李全教站台背書,還與李合唱「你是我的兄弟」。在法律上,台南地檢署除了偵辦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及妨害投票案件外,更對其議員資格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旦李全教被認定違法或當選無效,朱立倫應負起政治責任,就如同當年馬英九力挺林益世互稱「麻吉」,林益世涉貪起訴,馬英九立即道歉,若李全教被判當選無效,朱立倫也應負起政治責任。事實上,李全教被判當選無效機率甚高,參考法院判決先例,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定,雲林縣國民黨前立委張碩文知悉其父張輝元與樁腳們的賄選行為,張碩文辯稱他不知情,有違「經驗法則」、不符常情,難以採信,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定,苗栗縣國民黨前立委李乙廷假借捐助名義,以千元至萬元不等現金,或牛奶、啤酒等給選區內社區發展協會等社團,李雖辯稱,他對捐贈一事毫無所悉,有支持者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好心幫他助選,但這樣的辯詞有違「經驗法則」,法院因此判決李乙廷「當選無效」定讞。前立委張碩文與李乙廷均非本人賄選買票,因此兩人的刑事部分「賄選罪」獲判無罪,但兩人都是支持者為其買票賄選,影響選舉公平性,分別被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依據相同的「經驗法則」,李全教就算「切割」其總幹事、執行長、樁腳、里長的買票行為,也難以說服法官,如果李全教被判當選無效,則為李全教背書的朱立倫,就應負起政治責任,向全民道歉。
黃帝穎
2015-01-08
最高檢要不要一清台北市議會?
◎ 黃帝穎在上週正副議長投票前,最高檢察署發布新聞稿要「嚴查亮票」,但台灣人都很清楚,正副議長選舉的「買票」惡質選風,長年戕害台灣的民主,檢察官應嚴查的是買票,而不是亮票。況且,去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確定判決及今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確定判決,都已基於責任政治,判定議員對正副議長選舉的「亮票」不構成刑法洩密罪。換句話說,實務上最新見解是亮票「無罪」,但最高檢察署居然「選擇性」引用十三年前的「有罪」過時見解,企圖恫嚇不受買票影響的縣市議員,令人質疑最高檢的政治動機。如果最高檢貫徹「亮票有罪」的見解,勢必要清空台北市議會,起訴不分藍、綠的所有議員。本次台北市議會在正副議長選舉時,國民黨及民進黨黨團,均採行「一致性投票」,並且有人監票,如果最高檢堅持「亮票有罪」,則幾乎所有台北市議員都要被起訴,然後歷經多年訴訟波折後,再由法院判決議員亮票無罪。最高檢執迷不悟的結果,就是浪費議員問政的時間與精神,耗費司法資源,平白花掉納稅人的血汗錢。(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質疑檢察官◎ 黃健原各縣市議長選舉結果,在街頭巷尾出現了一句笑談:「只有亮票才沒有賣票。」因為如果議員要證明自己沒有「被買」,亮票成為唯一的選項。更離譜的是,檢察官要查辦的竟然不是買票的議長,而是沒亮票的賣票議員。請問檢察官,你要查辦的,到底是違法賣票的?還是守法沒賣票的?你到底辦不辦買票的?你難道不在乎人民頭家對檢察官產生質疑──是否你們這些檢察官和賄選議長、議員屬於一個共同犯罪集團?是否也有收受好處的嫌疑?這是合理邏輯推論。議長選舉為何不乾脆公開記名投票呢?如同議會議案的表決,讓議員對自己的選擇付出政治責任與前途的代價。(作者任職出版業,台北市民)
黃帝穎
2014-12-30
頂新 獻金 頂腥
媒體人周玉蔻指前國安會高層透露馬英九競選團隊涉及收受頂新集團「獻金」兩億元,但國民黨立即聲明回擊,強調從未收受頂新政治獻金,並將控告周玉蔻,頂新集團也發表聲明指出,所謂「國民黨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等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頂新從未提供國民黨或競選總部政治獻金,既然國民黨與頂新異口同聲否認有政治獻金,則檢察官應針對消失的五二五萬元,主動偵查魏應交是否涉嫌偽證罪及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的偽造文書罪。週刊報導魏應交等人在北檢的偵訊筆錄,頂新將發行康師傅TDR的手續費退佣給圈購者,其中五二五萬元在二○一○年捐給國民黨,作為高雄市長競選之用。對此,立法院長王金平證實確有此事,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劉敬添也坦承曾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申報競選經費卻無該款項,令人質疑頂新這筆政治獻金是憑空消失?還是進了國民黨哪個高層的口袋?國民黨及頂新都否認有政治獻金,換句話說,國民黨是否認為王金平說謊?更嚴重的是,因為報導根據的是北檢筆錄,魏應交若曾向檢察官證稱,有五二五萬捐給國民黨,則檢察官應查明魏應交有無偽證犯罪,這是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再者,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劉敬添也有開出收據給頂新,這也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簡單的說,國民黨及頂新都否認有政治獻金的事實,恐使魏應交涉及偽證罪,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觸犯偽造文書罪,兩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偵辦。(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4-12-21
阿基師‧吳育昇‧你的道德
阿基師被週刊拍到和熟女上摩鐵,是這兩週的新聞焦點,雖然阿基師召開記者會,澄清摩鐵女只是粉絲,不過此說法又被週刊「打臉」,媒體接續踢爆,其實摩鐵女曾是酒國名花,且兩人「嘴對嘴」的關係已有五年,這段疑似外遇風波,不只讓阿基師聲望跌落谷底,甚至有阿基師要退出螢光幕的傳言,更有知名作家要求阿基師退出演藝圈。奇怪的是,阿基師只是媒體曝光度較高的廚師,並不是掌握國家資源的民代或官員,社會對阿基師的道德標準,卻高過對政治人物(例如:薇閣立委吳育昇)的要求,這樣的道德標準,明顯輕重失衡。二○○九年十一月,媒體踢爆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的外遇事件,直指吳育昇駕駛BMW休旅車攜女伴孫仲瑜入住薇閣汽車旅館,而吳育昇坦承與孫仲瑜發生婚外情,他的休旅車是由老婆劉娟娟租用,因此沒有做政治獻金申報,媒體對吳育昇外遇雖也大篇幅報導,但卻從未傳出要吳育昇退出政壇的要求或輿論。同樣是上摩鐵,社會只以高道德標準要求廚師,卻不以同樣標準檢驗掌握國家公器的立委?(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4-12-18
江姓被告 不是辭了就沒事
行政院長江宜樺為國民黨九合一敗選下台,他說,歷史會給內閣公平的評價;但在歷史給江院長評價前,江宜樺必須先到法院,面對司法對江院長三二三「血腥鎮壓」學生的法律上評價。江宜樺請辭,台大學生立即發動網路連署,拒絕江宜樺回台大任教,短短幾天連署已超過一萬七千人(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512299122360863/),這表示江宜樺不得民心之外,更凸顯他的暴行無法被校園接受。因為太陽花學運期間,江院長在三二三下令警察暴力鎮壓學生,導致「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當場頭破血流,依據最高法院判決,以武器攻擊他人頭部,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等人,被受害學生以「殺人未遂」等罪一狀告上法院。今年七月卅日,台北地方法院首度以殺人未遂「被告身分」傳喚江宜樺到庭說明,江揆成為史上第一個殺人罪被告的行政院長。但江姓被告在法庭上,居然辯稱鎮壓學生當晚他在睡覺,這不只違反「經驗法則」,更是企圖將血腥鎮壓的法律責任全推給警察。因此江宜樺卸任後的下一步,不是回台大任教,而是要先到法院面對司法,負起三二三血腥鎮壓的法律責任。(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4-12-04
連勝文「重用」蔡正元
台北市長辯論會上,國民黨候選人連勝文指控無黨籍候選人柯文哲的市政顧問像「期約賄選」,這種沒有法律邏輯的指控,由號稱「法律博士」的連勝文講出來,更可以讓人理解連勝文「為什麼考不上律師」。每次選舉,候選人為了凝聚支持力量,競選總部大多聘任相當數量的顧問,這些顧問若沒有收受不正利益,即沒有賄選問題,連勝文團隊也聘任一百多位市政顧問,難道連勝文認為自己「期約賄選」?更明確的是,這次辯論的公民提問者之一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張錦麗,也是連勝文的市政顧問,姑且不論此人提問的水準及是否有「利益衝突迴避」問題,連勝文在辯論上,當著自己市政顧問的面,指控柯文哲的市政顧問像「期約賄選」,難道不會覺得自己邏輯有問題嗎?連勝文要了解期約賄選,請先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具體案例,是今年四月蔡正元退出國民黨台北市長初選,連勝文說如果當選「會重用」蔡正元。簡單的說,當時具有台北市長候選人資格的蔡正元,若連勝文以期約當選後「重用」,約其放棄競選,即構成俗稱「搓圓仔湯」的期約賄選,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連勝文在指控柯文哲「期約賄選」前,應該先把法律看懂,然後檢驗一下自己的競選團隊。(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4-11-09
內鬼外鬼都是鬼
柯文哲辦公室疑遭竊聽案,北檢立案偵辦,不論是以電話線接機錄音,或是以其他設備進行竊聽,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依據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既已依據妨害秘密罪嫌,立案調查柯辦竊聽案,則與妨害秘密事實具關聯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檢察官都應依法調查,不能自我設限。身兼連勝文競選總幹事的國民黨立委蔡正元,連日對外公布柯文哲陣營尚未公開的市政顧問團名單,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社會活動」為個人資料保障範圍,柯文哲的市政顧問名單,不論是否已同意擔任顧問,都已牽涉每一個人的「社會活動」,因此蔡正元如何蒐集上開「個人資料」,有依法說明的義務。再者,縱然不是基於竊聽取得柯陣營秘密資訊,但若提供秘密資訊者,為所謂「內鬼」,則從事業務之人,亦有依契約而生的保密義務,刑法規定有關業務上洩密罪,仍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教唆洩密的主謀與洩密者刑責相同,究竟蔡正元如何取得柯文哲陣營非公開資訊,涉及刑法妨害秘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檢察官既已立案,就請依法調查清楚。(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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