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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石明謹)
石明謹相關文章
改錯字老師又來了
改錯字老師又來了
石明謹
2021-05-11
酒駕可惡,其他違規也很可惡
近日知名媒體人黃暐瀚母親不幸遭遇車禍身亡,駕駛人疑似酒後駕車,立刻又掀起輿論撻伐,對於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的案件仍時有所聞,台灣民眾乃至於政治人物,又再度討論「加重酒駕刑責」的議題,甚至可說是達到盲目的地步,為了討論台灣針對酒後駕車,乃至於各式交通危害的刑罰,我們先來看一下其他國家有沒有範例可循。 首先我們來看美國,在美國駕車違規肇事致人於死,是可以被控「謀殺」的,美國謀殺有分等級,只要法官認為你的行為屬於有意識造成他人死亡,都有可能成立謀殺罪,酒後駕車當然也不例外,這就是台灣鄉民最愛的「酒後駕車就是殺人犯」,但是不要忘了,在美國不僅僅是酒後駕車可能成立謀殺,其他各種態樣的違規也可能成立,包括超速、逆向、闖紅燈等等,只要被認為你的違規重大,而且不違反你的意識時,「殺人」這個罪名,就可能套在你頭上。 日本的做法則是立一個交通特別刑法,「自動車の運転により人を死傷させる行為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關於駕駛汽車致人死傷等行為處罰法」,名字很長,不過大家只要知道這部法律,對於酒駕致人受傷,可以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則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簡單的說,只要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你就是關一年跑不掉,而且沒有上限,夠可怕了吧!這就是台灣鄉民最愛的「酒駕給他關到死」,但是在這部法律中,還規定了其他各種重大違規,包括闖紅燈、嚴重超速、重大違規停車等致人於死時,也是比照辦理。 大家發現台灣跟其他國家的差異了嗎?台灣人只認為酒駕撞人很該死,卻避談其他的行為導致的車禍該不該死。喝了酒之後不小心撞死人,跟故意闖紅燈撞死人,就結果論來說,兩者造成的傷害是一樣的,就道德面來說,故意闖紅燈更應該被譴責,但是在台灣,這兩者的評價卻完全不同,台灣每隔兩三年就修一次法,酒後駕車的刑罰越來越重,但是這真的能達到遏止車禍肇事致死嗎? 有一個並不有趣的有趣數字,108年全年酒駕致死的人數為294人,109年增加為295人,但這兩年都已經是台灣史上酒駕致死最低紀錄,從105年到109年這五年,每年的酒駕致死人數都在下降,相反的,105年到109年之間,全國車禍死亡人數每年都在攀升,109年全國車禍死亡人數更是突破3000人,換句話說,大家都在譴責的酒後駕車年年減少,而其他違規致死卻不停增加,當大家只把焦點放在酒駕上的時候,往往就忽略了其他更嚴重的肇事原因。 說穿了,這是整個社會的集體逃避責任,酒駕很可惡沒錯,但其他的違規也很可惡,只是因為其他違規很多人平常都在犯,所以不希望法律會追溯到自己,當你覺得「紅線停一下會怎樣?」、「紅燈右轉一下又不會死人」的時候,酒駕的人覺得自己「沒那麼衰會撞到人」,又有什麼不對呢?你跟酒駕的人並沒有兩樣。 我們不是反對立法將酒駕的刑責提高,一來刑罰有其極限,死刑的存在並不能阻止殺人案的發生,酒駕的刑罰到了某種程度,嚇阻能力也會到頂點,二來台灣的交通法規也因此受到扭曲失衡,車禍死亡率越來越高的同時,我們卻忽略了更多的肇事者與被害者,防止酒駕的面向很多,但如果永遠只思考不停的「加重其刑」,沒有思考如何去遏止或追究其他的肇事責任,那台灣的交通問題將永遠不會得到解決。
石明謹
2021-05-07
原來是用買的
談到民調低迷,柯文哲說,「你相信民調?我非常知道民調都要買,我只是不肯買而已,我只是不肯買而已!」 我就覺得奇怪,當初你是怎麼出來選台北市長的,原來是用買的。
石明謹
2021-05-04
那是警察的悲哀,不是人民的問題
我說過談法律很累,我法學素養又不好,不過我想跟台灣民眾說一件事,那就是如果你沒有什麼明顯的犯罪嫌疑,碰上警察問你身份,如果你願意配合,那很好,一分鐘就可以離開,假如你不願意配合,或是沒帶證件又沒背身分證字號,警察會花一點時間跟你多問幾句,如果沒什麼問題,幾分鐘後還是會讓你離開的。 你會不會因此被帶到派出所查證身份三小時?只要你沒有犯罪嫌疑,我跟你說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不會,我當然還是希望大家配合警察的詢問(請注意是詢問而不是查證),這樣大家的時間會節省一點,但是如果你不願意,那也是你的權力,只要沒有犯罪,警方多花幾分鐘觀察清楚,或是你解釋一下,大家還是會謝謝再聯絡的。 除非你有很明顯的犯罪嫌疑,警察才會發動警察職權行使法,把你帶回去查證身份,而且其實並不是三小時,只要你改變主意提供身份,或是警察查證身份後發現你沒有犯罪,你就可以走了。雖然不是每個警察都唸很多書背很多法條,但大部分基本的智商跟判斷力還是有的,每個人都可能有他不提供身份的理由,例如這次中壢事件的詹小姐,我相信她平常也不是每次都不配合警方。 「這樣要是以後所有人碰到警察都不願意出示身份怎麼辦?」 如果真的這樣,那就是警察的執法態度跟理由沒有辦法說服人民配合,那是警察的悲哀,不是人民的問題。
石明謹
2021-04-27
「合理懷疑」不應該是單一條件
說真的,我實在不太願意討論嚴肅的法律問題,一來我很懶,二來我覺得我的法律素養其實不怎麼樣,只是就我所知發表一些低見,大家參考便罷,覺得胡說八道我也接受。 這兩天有很多人轉了另一篇律師的文章,他主要的主張大概有兩點,首先是討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律師認為:在這裡的「應告知事由」是否得由人民自行審查,律師認為是只要告知事由,至於事由合不合理,應該是由法院事後審查,人民沒有當場審查警方理由是否合法的權力。 首先我們要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警察違法濫權,因此警察所應盡之程序義務,應當嚴格解釋,在這裡所謂的「事由」當然是要符合警職法第六條所列之事由,否則如果警察說出的事由是:「我高興所以我攔你」,完全不符合第六條所列合法理由,是否人民也沒有權力拒絕,但如此一來,第四條的「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就等於虛設,因為警察可以用任何理由行使職權,而不需符合任何條件,縱使可以透過事後救濟,但是人民所受之權益損害已經難以回復,顯然不符警職法的立法意旨。 所以即便對於「事由」的內容或許人民無法完全加以審查,但是此告知之事由,至少必須符合形式程序,也就是說,你的事由也許可以主觀認定,但是告知程序必須明確表示該事由是符合第六條的那一款合法理由,你要用「我從沒看過你」來當事由也無不可,但是必須告知「我從沒看過你,所以我認為你有犯罪嫌疑」,一來如此才符合程序正義,二來也讓事後審查成為可能,意即讓「沒看過你」是否是一種犯罪的合理懷疑,成為事後審查的標的。 就詹女士的案例而言,員警縱使覺得對方「從沒看過」、「神情緊張」可以「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之嫌,但是卻沒有告知自己「懷疑對方犯罪」,只是說「能不能讓我看一下身分證」、「我是警察所以可以盤查」,顯然不符「應告知事由」的程序,此處不單是內容的構成要件具有疑慮,連形式要件都不符,我認為人民自然有權利拒絕之。 律師的第二個論點:很多案件都是因為覺得對方「神情緊張」,進行盤查而偵破的,這就是完全不懂警察盤查的外行人,事實上,百分之九十九因「神情緊張」而被盤查的人,後來都是沒有犯罪疑慮的,你只要問每天台北市警察局盤查人數,跟因盤查偵破案件件數就知道了,每盤查數千人,才有一個犯罪嫌疑人,「神情緊張」、「態度匆忙」都只是發起盤查的一個「非合理懷疑」的理由而已,通常是透過這個原因,得到靠近或是詢問的機會,再從中發現其他的懷疑因素,例如你過去問當事人「這麼晚了怎麼還在街上走」,然後在靠近時聞到身上有塑膠味,或是看到包包有疑似吸食毒品的器具,此時綜合好幾個不同的要素,才會構成「合理懷疑」。 簡單打個比方,「晚上在街上走」、「神情緊張」、「背個大包包」、「身上有奇怪味道」,也許單獨一個都不會成為懷疑的理由,同時有好幾個因素構成,才會形成所謂的「合理懷疑」,雖然「合理懷疑」的主觀認定很強烈,但是真正所謂的「警察職業經驗」,才不會因為「我沒看過你」、「晚上穿短褲拖鞋」這樣的理由,就會「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如果有,那就是蠢。 如果你知道真正的「合理懷疑」不應該是單一條件,你就會知道,縱使是穿著西裝,大白天在街上走,神情沒有很緊張的人,也可以合理懷疑是可能的犯罪者,例如常見的,拿一疊存摺,拿好幾支手機,騎機車一直在不同的提款機跑來跑去,就有可能是詐騙集團的車手。 回到「非合理懷疑」的盤查理由上,我在前一篇文章說過,用「我沒看過你」作為接近詢問的理由可不可以?當然可以!當事人願意出示證件讓你看當然很好,真的不願意,你就好好觀察有沒有其他可疑的地方,看起來真的沒有什麼嫌疑,你可以表達一下善意,向對方告知,「不願意出示證件也沒關係,這條路晚上很暗,你走路要自己多加小心」,攔下來卻沒問出什麼並不可恥,節省時間盤查下一個可疑的更重要。 如果在這過程中發現對方身上有不正常的地方,此時再告知對方你「合理懷疑」的理由,並依照警職法發動身分查證程序,這樣子才會更穩當,同時也才符合程序正義,這才是真正的專業,依照程序不見得抓得到罪犯,但違反程序偶爾抓到,只能說你運氣不錯,每天都這樣做,有一天碰到懂法律且主張自己權利的人,或是不小心把事情鬧大了,那你就要自己扛,你的盤查都是用賭的,賭錯了不就是得願賭服輸嗎?
石明謹
2021-04-26
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員警的執勤影像出來了,我們就一步步來看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hxbxT3yiQ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石明謹
2021-04-24
台北市道路更名
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陳智菡表示:「道路更名需要連署才能更改。」 ㄟㄟㄟ~法律小老師又要上班了 臺北市道路命名作業程序第二條:本市既有道路更名,應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請本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臺北市道路命名作業程序第三條:「提案」本市既有道路更名,應取得門牌需整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三條說的是如果「人民提案更名」,需要連署後陳報市政會議,再函請議會審議,但是「更名」只要依照第二條市政會議通過,函請議會審議就可以。 如果只有提案才能更名,那這個程序只要第三條就可以,第二條就是廢文了啊! 台北市道路更名只要做一件最關鍵的事情就好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第三條: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石明謹
2021-04-21
「長席長長問人」是什麼意思?
處理案件時碰到周慶峻,大概民國86年就認識他了,當時每個星期三,他總是帶三四個榮民大叔,在仁愛路國民黨黨部抗議,高喊「李登輝下台」,後來民進黨執政,他們就轉去仁愛路呂秀蓮官邸,口號改成「呂秀蓮下台」。 也許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周慶峻,但台北人可能對他們有印象,一台很破舊的紅色轎車,插著兩支五星旗,車頂裝著一個大大的擴音器,播放義勇軍進行曲,穿梭在台北大街小巷,對,周慶峻就是愛國同心會的老大(前兩年他們有升級裝備,變成新的紅色箱型車)。 老實說私底下他人還不錯,抗議的空檔會在路旁跟員警聊聊天,平常為人也很客氣,跟鄰里關係不錯,基本上他們的抗議時間、動線等等也都會通知警方,請他們配合動線或是一些事項也通常沒什麼問題,簡單說就是非常「職業」、「有武德」。 很久以前問過他,每天這樣抗議都不用工作喔!他也不諱言「香港那邊」有人會匯錢給他們,請他們要持續抗議台獨份子,有些重要場子他們會有一些比較激烈的動作,所以我們也算是「以武會友」。 很多年不見,昨天他看到我,稍微聊了一下,他說:「老弟!你現在升到什麼官了啊?」,「升什麼官啊!還是在當警員囉!」我說。 於是他遞出了一張名片,非常溫馨的跟我說:「兄弟啊!這名片你拿著,等兩岸統一了來找我,我保你當局長。」 我笑了笑,心想「那也得五筒快一點,今年不五筒,我就要退休了啦!」 然後我想問,「會主會會首推」跟「長席長長問人」,是什麼意思啊?
石明謹
2021-04-15
我懷疑妳就是外星人
立委高嘉瑜質詢科技部:「你覺得世界上有外星人嗎?」 科技部長吳政忠表示,目前國際上無正式文件證明外星人存在。 是我就回答:「我懷疑妳就是外星人。」
石明謹
2021-04-10
柯文哲:柯文哲你陰我?
柯文哲:柯文哲你陰我? 林瑋豐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石明謹
2021-04-09
左盃科普教室「重力加速度」
左盃科普教室又要出動了 「度」其實指的是一個測量結果的數值,例如高「度」、長「度」、溫「度」、角「度」、速「度」、硬「度」、濃「度」,乃至於好感「度」、敏感「度」等等(喂)。 我們假設有一物體原本的速度是每小時50公里,後來因為某些原因變成每小時60公里,50或60是這個物體的「速」「度」,而增加速度的過程,我們稱之為「加速」,加速的歷程我們計算出一個數值,比如說每秒加速10公尺,那就是「加速」「度」。 物體會加速有很多原因,例如你開車踩了油門,引擎產生動力把車子往前推,就產生了加速度,而重力也會對物體造成影響,例如自由落體會受到地球重力的影響,你從101大樓放開一顆足球,在往下落的過程,這顆足球的「速」「度」會越來越快,產生一個「加速」「度」,這個加速的原因是受到地球重力的影響,所以它又叫「重力」「加速度」。 因此「重力加速度」,指的是因為「重力」所產生的「加速度」,所以這個詞正確的組合方式是,「重力」「加速度」,而不是「重力」加「速度」,也不是「重力加」「速度」。 重力加速度在不同地方略有不同,但在地球它原則上是一個常數,也就是說,重力加速度值是固定的,所以你只要看到有報導寫「這部車的重力加速度每秒XX公尺」,這就是頭腦不好,因為重力加速度是個常數,「重力加速度換算起來時速為每小時100公里」,這就是頭殼撞到,因為那叫速度不叫加速度,「重力加速度的力量重達50公噸」,這就是腦子燒壞了,我也不知道他在供三小。
石明謹
2021-04-06
垃圾媒體跟垃圾政黨
講屍速列車的確不妥,不過...... 4月3日中國時報 何溢誠快評》台鐵成屍速列車 4月4日中國時報 比擬「屍速列車」垃圾節目沒良心 中國國民黨中評委、前大陸事務部副主任、青年部副主任何溢誠投書中國時報:「台鐵成屍速列車」。 中國國民黨立委李德維:「請講屍速列車的人向所有罹難者及其家屬道歉!」 中國國民黨青年黨代表李明璇:「講屍速列車是垃圾節目、沒良心。」 中國時報跟中國國民黨自己不會錯亂嗎? 是在說自己是垃圾媒體跟垃圾政黨嗎? 大家好歹都是青年部的垃圾統一下口徑啊!
石明謹
2021-04-05
國民黨天王天后的兩岸政策
洪秀柱:「我們跟大陸要分治不分裂,你治理你的、我治理我的,但我們不分裂,我們是一個中國。」 朱立倫:「我們所講的『一中各表』,一個中國是什麼?很清楚,中華民國。」 趙少康:「只要台灣不獨立,北京就不對台灣動武,這可以同意的啊!兩岸聯合起來賺世界的錢。」 看到中國國民黨天王天后的兩岸政策,我還以為今天是愚人節咧! 歷史小常識:洪秀全,拜上帝會創始人,建立太平天國,自稱天王。攻取江寧府,定鼎於此,賜名天京。其後派遣其妹洪秀柱出征台灣,敕封天后,所率部眾賜名天兵。
石明謹
2021-04-01
這國家有18%的人不愛國又很賤
吳京被發現自3月起,在微博發的每一篇文章都來自「iPhone 12 Pro Max」,被中國網友攻擊「你為什麼不用華為?你是不是不愛國?賤不賤啊?這一台手機要給敵人造多少子彈?我們中國人不吃這一套。」 這國家不太妙啊!有18.45%的人不愛國又很賤。
石明謹
2021-03-31
有問題的是中國
抵制新疆棉花是個假議題,抵制新疆棉之後抵不抵制其他新疆產品?抵不抵制中國產品?看看抵制頂新的行動就知道,口號居多,我來個神預言,中國人抵制外國貨做不到,外國人抵制中國貨也是做不到的,抵制大戰其實是表態大戰,讓大家排排站,看你是那一派的而已,過幾個月大家依舊如常生活。 而且在我看來,新疆沒有問題,棉花也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中國,中國沒有滅亡,永遠都是地球的危害,你抵制什麼棉花、手機都沒用,有人說他「只反中共,不反中國人民」,這個就是屁話,中國這個強制把不同文化、不同血統、不同歷史脈絡硬湊在一起,率土之濱莫非王土、宇宙之人皆是華人,整天作統一世界春秋大夢的國家,只要存在一天,就是所有人的威脅,這不僅僅是中共的問題,是這個國家的存在,本身就是集體意識有病的問題,你不將其裂解,這個病就會一直持續下去,換個政府也是一樣。
石明謹
2021-03-30
病人還有分爛跟不爛的?
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回憶自己在台大醫院任職時,自己設立的特殊病房「7D病房」收了全台大醫院最爛的病人,且他離開後也就關了,遭台大名醫施景中則在臉書發文表示,7D病房沒有因為柯文哲不在而消失,編制還擴大2倍。對此,柯文哲30日表示,施景中是台大最棒的醫生。 我其實比較好奇的是,阿北一直說他收的都是台大「最爛」的病人,到底是怎麼個爛法?病人還有分爛跟不爛的喔? #醫生有很爛的倒是可以確認 #例如說病人爛的醫生
石明謹
2021-03-30
特斯拉並不會自動駕駛
特斯拉並不會自動駕駛,目前所謂的自動駕駛,只是駕駛「輔助」系統,比較常見的有定速巡航、定距跟車、防撞雷達、車道偵測、主動煞車系統等等,沒有那種會自己轉彎或是自己停紅綠燈的「自動」駕駛。 畫面中看起來很可能是開了定速、定距跟車之類的輔助系統,也就是說,車子會保持一定的車速,只要跟前面的車子保持一定距離,車子就會保持同樣的車速,前面的車慢下來,你的車也會慢下來,這個系統在高速公路上很好用,我自己也常用(我不是開特斯拉),好處是不用一直踩著油門,長距離行駛腳比較不會痠。 但是這不代表你開車可以不用握方向盤,或是不用看紅綠燈,輔助系統在你踩了煞車之後會減速並解除鎖定,所以人還是要依照路況操作,由於市區有號誌而且車很多,一直重覆煞車根本沒有使用的實益,一般上是不會使用的。從影片來看,這位駕駛有可能「誤以為」開了定距、定速跟車系統,車子碰到危險或紅綠燈會自動停下來,其實並不會,反而是因為前面都沒有車,所以車子就一路「呆呆向前衝」。 我看到還是有很多網友對這新聞的反應都是,「交給電腦開車當然會出問題啊!」、「誰還相信自動駕駛!」,也有人以為特斯拉會自動轉彎跟停車,或是自己下交流道,所以這位女駕駛很可能也是這樣認為的,所以才會剛買三天,「第一次」開啟自動駕駛,就「不知道車子為什麼一直往前衝」,不知道所謂的「自動駕駛」,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操作跟一般駕駛一樣,只是幫你省點力,沒那麼累而已,只要妳有看著路況踩個煞車,這件車禍也不會發生。 這種對科技的誤會,讓我想起二十五年前剛畢業的時候,到單位報到時,看到有個老巡佐,每次都會在電腦主機上面蓋一層厚厚的毯子,讓整個電腦熱到不行,我都超怕電腦會爆炸,有一天我就問他為什麼要蓋毯子,他說因為最近聽說「電腦病毒」很流行,蓋個毯子比較不會中病毒。
石明謹
2021-03-24
名字代表什麼意義?
這兩天台灣發生了「鮭魚之亂」,但我想講另一個跟命名有關,卻非常有意思的事件。 1993年,在日本發生了一個「佐藤惡魔事件」,又稱為「悪魔ちゃん命名問題」或是「惡魔命名騷動」,1993年8月11日,在日本昭島市有一對姓佐藤的夫婦,為剛出生的兒子命明為「佐藤惡魔」,在命名之前,佐藤曾經問過昭島市役所,可不可以將兒子命名為「惡魔」,昭島市役所的回答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可以取什麼樣的名字,同時東京法務局八王子支局也回覆昭島市役所,法律上沒有不許可的理由,於是,佐藤夫婦就到市役所登記了「佐藤惡魔」這個名字。 在8月13日,東京法務局八王子分局緊急通知昭島市役所中止佐藤惡魔的登記,8月14日,日本法務省民事局通知昭島市役所,將小孩子命名為「惡魔」可能會對將來孩子的人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包括被嘲笑、霸凌等等),於是昭島市長將市役所登記的「佐藤惡魔」中的惡魔兩字用紅線劃掉,改寫為「名未定」(不是叫佐藤名未定喔!) 佐藤父親於是對東京家事裁判所八王子支部提出了訴訟,最後八王子支部做出的判決是,將孩子取名為「惡魔」,屬於父母權利之濫用,但是因為昭島市政府已經做出實際登記行為,不得擅自利用行政權力,將「佐藤惡魔」的名字登記為名未定,必須依照當初在戶口名簿所登記的「佐藤惡魔」。 這個判決在形式上是佐藤父親的勝利,戶口名簿必須將名字改回,但是在內涵上東京家事裁判八王子支部,承認了佐藤夫婦對於兒子的命名權實施了濫用行為,於是昭島市役所向東京高等裁判所提出上訴,東京高等裁判所的判決與八王子支部不同,判決認為昭島市役所當初為了保護孩子,所作出名字登記為「名未定」之行為,並不違法,當然,佐藤父親為了此事又向東京高等裁判所提出了抗告。 雙方纏訟到1994年3月14日,佐藤父親向昭島市長提出了妥協,希望將兒子的名字登記為「阿久魔」,日語唸法跟「惡魔」同為AKUMA,只是漢字不相同,昭島市長拒絕了這項提議,5月30日,佐藤父親又提出了一個新方案,他願意將孩子命名為「驅」,日語唸法為AKU,最後昭島市長接受了這個方案,讓佐藤父親將孩子命名為「佐藤驅」,佐藤父親也撤回了上訴,最後東京高等裁判所並未對這個案子做出最後裁決,在法律上,這個案子最後算是不了了之。 但是在這之後,佐藤父親卻得意洋洋的表示,「驅」這個字雖然唸為AKU,但是拆開來分成「區」跟「馬」兩個字的時候,日語是唸成AKUMA,也就是說,他依然是最後的勝利者,因為他還是成功的將兒子命名為「佐藤惡魔」。諷刺的是,佐藤父親在1996年因為持有毒品被捕,後來也陸續因為吸毒跟竊盜入獄,到了2014年都還有犯罪被捕的紀錄,期間佐藤夫婦已經離婚,這名名為「惡魔」的孩子,監護權歸母親所有,完全與父親脫離關係。 在此之後,跟命名有關的事件,在日本就會被稱為「惡魔命名騷動」,這個事件真正引發討論的,其實並不在「惡魔」這兩個字所代表的爭議性,而是更多更深層的哲學問題與法律問題,那就是「名字到底是什麼?」、「命名權究竟屬於誰?」 先從戶口名簿上的名字談起,如果名字只是「政府用來登記辨別」之用,那麼政府確實有權力對命名的格式做出限制,例如台灣以前最多只能登記四個字,所以原住民朋友可能就沒辦法用自己真正的族名來命名,後來才放寬限制,但是既然只是登記辨識之用,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沒有規定不能取名為惡魔),政府加以限制豈不是過度擴張,就算有權,那到底什麼樣的命名是「有損孩子的權益」,究竟該如何認定。 命名權到底是孩子自己的,還是父母的?理論上每個人都應該有自己取名字的權利,所以成年之後有自己改名的空間,父母所行使的只是「命名代理權」,但是有多少人會去更改父母所取的名字,改名字所付出的代價是否太高,導致大部分人一生都是用父母取的名字,這樣等於父母才有實質上的命名權。 再更深層討論,名字究竟代表什麼意義?如果我叫王大明,戶口名簿也登記為王大明,但是所有人都叫我金城武,沒有任何一個人叫我王大明,甚至別人叫我金城武我才會回頭,那這樣我到底是叫王大明還是金城武呢?如果是王大明,但是這名字完全不具任何意義,如果是金城武,那命名權不就是這社會上所有人所共有,而不是我自己的了。 諸如此類的關於命名權的討論,引發了一波對於法律與哲學的反思,那對於台灣的「鮭魚之亂」,我們對於這樣的社會現象,是否更有深度更具反思的探討呢?
石明謹
2021-03-17
中國網友的笑話
中國網友的笑話 記者在北京街頭訪問一名大嬸:「大嬸,請問沙塵暴對妳的生活有造成影響嗎?」 大嬸:「影響可大了!我是大叔!」
石明謹
2021-03-16
公投是簡單的「是非題」
「選擇」從來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有時候選擇很簡單,喜歡就喜歡,不喜歡就是不喜歡,但有時選擇是複合性的,你可能會綜合不同的因素考量,最後做的決定,也許不是「要不要」、「好不好」、「喜不喜歡」這麼單純。 我原則上接受「一碼歸一碼」的概念,例如你開了一家餐廳,只要願意付錢,一般不應該因為喜歡或不喜歡這個人,而拒絕某個客人,但是,如果這個客人有豐富的奧客歷史,或是跟你有仇恨,可能會到你的店裡放蒼蠅到湯裡凹免錢,或是偷偷放老鼠進廚房嫁禍給你的人,我覺得你最好不要做他的生意。 尋找合作的對象也是同樣的道理,有人願意支持議題你當然高興,不管是不是喜歡的人,但如果這個人平常明顯不關心這議題,甚至根本是反對方的人,他來加入你的陣營,那就要非常小心,除非你確認他是幡然悔悟,否則可能是要來偷你的東西,或是想弄臭你的名聲。 我同意藻礁的保育很重要,也不認為提起公投是什麼十惡不赦的事,那都是公民應有的權利,也是現代社會應該探討的議題,如果公投成案,我會綜合考量我所能得到的資訊,在判斷後去投下我的選擇,但是我不會去跟我認為不應該站在一起的人站在一起,因為他們現在的聲嘶力竭,可能是毒藥。 「環保歸環保、政治歸政治」這是不可能的事,大家一起討論環保很單純,但是「公投」就是政治,除了環保,你還要選擇政治,這是無法避免的,這跟足球的議題一樣,到立法院爭取足球員待遇,我當然希望各黨派都能支持,但是合作的人要慎選,而且將來要投票,我可能也只能支持其中一個。 對我而言,環保是個複雜的「申論題」,你很難說一方全無道理,而另一方必定有理,但「公投」不是,事實上公投選的其實是「陣營」,只是簡單的「是非題」而已。
石明謹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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