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總是「馬馳傷人」

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資料照片

 

 

方儉/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

古有一富二代,喜歡在鬧市騎快馬,經常肇事,後來撞死了人,事情鬧大了,可能會被關,紹興師爺功力深厚,把訟卷的「馳馬傷人」改為「馬馳傷人」,主審的縣令看了大樂,就把好友的兒子從死罪判生,無罪開釋,因為是馬亂跑,踩死人,連主人也嚇壞了,也是受害者。

最近社會輿論對於高雄日月光環境公害、黑心食品,到頂新魏應充等無罪判決一片譁然,這些以常識判斷嚴重危害國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竟在法律上都是從輕或是無罪了事,台灣企業犯罪更勝於伊斯蘭國恐怖攻擊,後者只是遙遠的砲聲,前者的毒害則是無時無刻不深入到你我的身體中。

其實這是司法、行政、考試、立法、監察五權錯亂必然的惡果,絕非個案。以我過去20多年報導或舉發官商勾結的食安、公害案數十件,最後有罪者,皆因被抓到貪污,只要沒有貪污收錢的證據,再大的公害、食安問題,主事者都可以安全過關。所以我常說,在台灣你要用刀殺一個人,會被關很多年,但是如果開工廠毒害一村一鄉的人,還會被當成經營之神。

每有公害、食安問題上了媒體,監察院一定會吼吼叫叫,立法委員更是喊殺喊打,但是一再證明這都是在演戲搏版面,騙騙老百姓,結果是以「治亂世用重法」的名義下,給行政部門更大的權力,甚至設立各種基金鼓勵他們(如各種環保基金、食安基金,成為行政立法部門朋分的贓款),讓長期做不好,包庇黑心廠商的官員權力更大。

另一方面台灣的司法官訓練,考試院考試,都以《六法全書》為主,那些環保、食安、衛生、勞工等都是行政法,考試不考,所以司法官就不用學、不用懂。

在1992年台灣發生囤積販賣犀牛角、虎骨事件,引起國際保育團體注意,他們就發現台灣司法官的盲點,透過美國施壓,給台灣的法官、檢察官以及海關、警察等司法、行政執法官員上課,現在連農夫抓幾隻伯勞鳥都會被抓、起訴、判刑,因為老美老是問這些統計數字,司法、行政執法人員就要給出「正確答案」。

我看這些「馬馳傷人」無罪的罪人橫行無阻,發現幾個共通SOP:1.事發時社會反響很大,陰謀論併起,民氣可用;2.嫌疑人政商關係良好,行政部門前恭後倨,勉為其難查辦;3.檢察官速辦速簽,從重起訴,大快人心;4.媒體熱度退去,民眾健忘;5.司法判決和社會預期相反,無罪或輕縱;6.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然後再有更大案出現,又再重演上述6個步驟,久而久之,「司法已死」、「有錢判生」、「恐龍法官」就成了周而復始的標題,人民逐漸更麻痺冷漠,喪失當人的尊嚴。

我們難道看不出這中間的關鍵漏洞嗎?長期官商勾結,執法人員不得不移送或起訴黑心廠商,故意留下重要關鍵證據,或起訴非關重點的罪狀,像明明是水污染的照片,告廠商垃圾沒有處理好,當然「證據不足」;起訴廠商油有問題,但沒有說油有哪些有害物質、也沒有受害人,當然是「無罪」。

再加上台灣在行政上沒有聽證程序,司法上沒有陪審團制度,所有的行政處分都出自主管官員無上的行政裁量權,法院判決都由法官自由心證而定。

若要正本清源,立法院就要落實《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訂立陪審團制度法,各項行政法要考核所有行政、執法、司法人員的執法效率和有效性的KPI,和預算掛鉤,並訂清楚問責制,行政、執法人員誰該負什麼責任。考試院和監察院根本可以廢了。

如果我們容忍台灣體制上的缺陷,就要繼續忍受「馬馳傷人」下去了。我們真該聽聽各總統候選人怎麼說了,他們是最有責任、權力解決這個系統問題的人。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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