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近期立法院在藍白多數聯手下,強行推動多項重大修法,尤以《財政收支劃分法》最具爭議。相關法案不僅程序粗糙、內容失衡,更已實質衝擊我國憲政秩序、財政紀律與世代正義,使國家治理暴露於高度制度風險之中。此刻,問題早已不只是單一法案的優劣,而是立法權是否仍受憲政節制。
這樣的立法模式,清楚呈現出三個特徵:獨霸、獨斷、獨行。
所謂獨霸,是仗恃席次多數,未經充分委員會討論與專業研議,即將重大法案逕送表決,把立法權當成單向輸出的權力工具;所謂獨斷,是拒絕行政部門協商、不回應社會質疑,也不修正關鍵爭議條文,二、三讀一氣呵成;所謂獨行,則是不顧整體國家治理結構,持續從中央政府挖走關鍵財政資源,卻未提出國防、社福與跨世代財政責任的完整配套。
獨霸、獨斷、獨行,並非民主政治的效率展現,而是一種失去自我節制的立法獨裁。這樣的立法,即使形式上符合法定表決程序,實質上卻已背離民主憲政的精神。
有人質疑:「古今中外哪來什麼在野獨裁?」但在嚴肅的政治學與憲法學中,這樣的現象早有明確概念描述 —— 立法暴政(Legislative Tyranny)或民選專制(Elective Despotism)。所謂「在野」,只是相對於行政權的政治位置;當立法權仗恃多數,得以癱瘓行政、破壞財政紀律,甚至迫使行政機關陷入違憲或違法處境,它即便身在「在野」,本質上仍是一種不受節制的權力集中。
憲政國家的危險,從來不在於誰執政、誰在野,而在於是否還承認權力必須被制衡。當立法權拒絕自制,行政體系依法採取不副署或保留執行等憲政防衛作為,並非政治對抗,而是避免國家立即陷入違憲狀態的制度性煞車。行政權並非立法權的被動執行者,而是對憲法與公共利益負有忠誠義務的憲政角色。
必須強調,這些憲政防衛措施並非終局解方,而是防止惡法造成不可逆傷害的必要過渡。真正的制度出口,仍須回到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或依憲政機制,將重大爭議交由人民最終仲裁。
民主不是多數就能為所欲為,憲政更不是權力的武器。當獨霸、獨斷、獨行被包裝成立法常態,我們失去的,將不只是幾條法律,而是整個民主體制的底線。
(作者是台灣北社社長、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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