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廿六日大罷免投票,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前往投票時,主動「亮票」給媒體拍攝,引發爭議。趙少康回應,一時失誤,看到記者拍攝,不小心把選票的背面當成正面展示了,這是錯誤示範,非常不好意思。
不過細看新聞圖片,趙少康雙手拿著選票,笑嘻嘻的面向攝影記者,根本就是「擺拍」嘛,怎麼是「一時失誤,不小心露出正面」呢?豈僅「非常不好意思」,簡直是「非常不誠實」、「非常挑釁選罷法」吧!根據「選罷法」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726大罷免」中趙少康違法亮票的事件,確實引發了不少爭議與討論。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2條第1項明文規定:「投票時不得將選票攜出投票所,亦不得拍照、展示或公開選票內容。」
趙少康在投票後當場「亮票」(公開展示選票內容),不論其動機為何,都已明顯觸犯選罷法中關於不得展示選票的規定。這是一個對投票制度保密性和公平性的挑戰,也構成了錯誤示範,特別是對於身為公眾人物、媒體人或政治領袖來說。
趙少康作為資深媒體人和政壇意見領袖,其行為對社會觀感有明顯影響。若此類行為未被追究或未獲適當糾正,可能讓民眾誤以為「亮票」是可被容忍的行為,進而破壞投票過程的保密與公正性。
應該勇於面對。
身為公共人物,應有更高標準的法律自覺與責任感。違法即便是出於情緒或支持某一政治立場,也應承認錯誤並配合相關調查或裁罰,這才是對法治社會與民主制度的基本尊重。趙少康就坦然面對司法吧,不能因為你是大咖名人和能言善辯人物就獨有「豁免權」。 (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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