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箱課綱實質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馬總統於98年12月10日頒布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其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馬英九本人當時且信誓旦旦向全世界宣示,其所領導的馬政府保障人權之決心與作為。但馬政府就其教育部103年微調課綱,根本禁不起兩公約暨其施行法最低限度的檢驗。

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ESCR)第13條關於教育權,其第1款明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又依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1屆會議,第13條關於受教育的權利之一般性意見,強調應該展現「可提供性(availability)」、「可獲取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及「可調適性(adaptability)」。其中「可接受性」,乃教育的形式和實質內容,包括課程和教學方法,必須得到學生的接受(例如適切、文化上合適和優質);「可調適性」,乃教育必須靈活,能夠針對變動中的社會和社區的需求而進行調適,使其符合各種社會和文化環中的學生的需求。

馬政府教育部103年課綱微調,既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係教育部發布的「法規命令」,則以法規命令要求出版社出版、學校選用、老師教導、學生學習:虛幻、脫離事實的教材(或扭曲、或隱匿重要事實,故不使作教材),都是對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充份發展的侵害或妨礙,並傷害族群間的了解與和諧。類此之微調課綱,其實質內容已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關於教育權之規範,並欠缺「可接受性」、「可調適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馬政府教育部103年課綱微調,其實質內容,諸如:大幅更動「台灣史」史綱、「去台灣化」/「去台灣主體性」(受教學習者的主體性探求,為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之基礎),刪除「多元文化」與「公民社會」內容/「去多元史觀」(受教學習者的多元史觀,為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之基石),已然構成對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充分發展的侵害或妨礙,牴觸兩公約施行法,理應無效。

為促進體現馬總統本人所宣示保障人權之決心與作為,享有教育學習權之主體/學生,負有施教權之各地方主管教育機關、學校、老師,依兩公約關於教育權之規範,檢視馬政府微調課綱之實質內容,拒絕適用抵觸兩公約施行法之課綱內容,應符合馬總統頒布施行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目的。(作者為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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