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會變成顏鈞泰?

專利法第7條:「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僱用人,僱用人應支付受僱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高虹安和顏鈞泰都是受僱人,而資策會是僱用人,高虹安和顏鈞泰領資策會薪水,所完成的發明依法屬於資策會所有,怎麼會變成顏鈞泰?

資策會乃全體納稅人所投資,他們所幹的事情,明顯竊取全體納稅人的專利。資策會知道嗎? 再加告一條好不好?

< 資料來源:蕭瑩燈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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