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因為無知,導致含血噴人

蔣萬安因為無知,導致含血噴人

這幾天, 疫苗採購的公文被列為「絕對機密」、「國家機密」,並且保密30年的攻擊沸沸揚揚、鋪天蓋地的要摧毀阿中!

事實上,一切都是含血噴人的黑心鬥爭!

有關疫苗採購的過程,

1、完全沒有不可告人之處,立法院已經在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把所有文件存放在立法院群賢樓502會議室,

陳列長達兩個月,各黨立委都去看過,包括蔣萬安;

2、疫苗採購公文從來沒有列為國家機密,蔣萬安無知於此,不斷說謊說阿中把疫苗採購列為國家機密最高等級的「絕對機密」,這完全子虛烏有,是黑心陷害;

3、事實上,疫苗採購公文是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列為一般保密公文的「密」等。不是國家機密。這種列等普遍用在政府採購契約,因為裡面常常涉及被要求要保密的事項。

「密」等公文的機密程度是最低等的,其列等、解密的權責,是依分層負責,屬於業務權責機關主管核定的層次;列等無需專簽核定,而是直接打入公文左上角一個定型化欄位即可。一般機關首長批閱公文,閑少予以更動;

4、這種列等最主要是要求公務員傳遞、管理公文,對於有需要保密的事項,(例如:採購合約,因為裡面有契約約定要保密事項)應該有的謹慎態度。是管理公文的手段,詳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76條(如圖①);

5、「密」等的機密層次相較很低於「國家機密」(如彩色圖表),我們從行政院的函示,舉一例來說明:

行政院如圖中這個函示,是有關於解密的規定,解密和列「密」等的權責規定一樣,都屬於「權責單位主管」核定的權限。「權責單位主管」是誰?這個函示(如圖②)說明得很清楚,是「依分層負責規定,該機密文書核定權之主管」。

「分層負責」的層級都可以分別決定所屬具核定權責事項,要不要列為「密」等,相關規定十分清楚。

5、疫苗採購公文要求保存30年,這部分其實是好事,公文保存越久,真相就保存越久,符合嚴格監督的公共利益;

6、但是,要不要保密到30年?我們也認為不必如此,雖然疫苗採購契約要求保密的年限不一,有的疫苗公司要求保密10年,有的只要求5年,而立法院決議要求疫苗採購供應完成後公開,這些都是拘束本案的相關「合法合規」所需遵循的事項,據此,我認為只要符合合約約定的保密年限以及符合立法院決議,條件成就的就可以逐項解密,先達到條件的就先解密。

這一方面就是阿中主張的「合法合規,公開透明」;一方面也是行政院函示的:①應滾動式檢討保密必要性(如圖③);②應設定在「必要的最小範圍」(如圖④)!

換句話說,我認為本案不需保密30年,應做滾動式檢討,「合法合規,公開透明」!

 

< 資料來源:管碧玲 (kuanbiling)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作者 管碧玲

管碧玲
立法委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