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美國FCC要求谷歌與蘋果下架抖音之際,台灣NCC昨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是台灣首部網路監理法令,針對臉書、YouTube等社群平台監理,雖說千呼萬喚始出來,但仍值得肯定。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係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規範而來,強調維護網路言論自由、促進資訊自由流通,並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及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課予相關責任及義務,以保障數位環境安全。

根據草案內容,目前在台市佔超過10%(230萬)、經NCC認定的社群平台都會被列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而且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希望抖音也在其內。其義務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獨立稽核、推薦系統,若違法可處分100萬元~1000萬元。

至於「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包括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 、內部異議制度、訴外爭議解決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透明、服務與機制濫用防護,違法可處分50萬至500萬元。希望能夠對臉書惡名昭彰的刪文、封鎖、舉報有所警示作用。

不過對於中國人審核台灣人臉書與抖音一事,並未在草案中見到規範,希望能在後續公聽會中修正。

對草案全文有興趣者請見留言。

< 資料來源:沈榮欽專頁 @JC.Shen.Canada 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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