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台灣獨立」?

回應「地位未定?或研究不精?」一文

受最近國際局勢翻騰影響,台灣各界對舊金山和約生效屆滿70週年討論相當熱烈,自中華民國國史館上個月月底舉行研討會後,直至近日仍有相關文章刊出,可見其熱度之一斑。但貴報刊出賴福順教授投書「地位未定?或研究不精?」(以下簡稱「地」文)有些論點不無商榷必要,爰在此為文請教。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台灣自二戰結束後至今的主權狀態。

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後,東京盟軍總司令部(GHQ)將台灣畫為中華民國重慶國府軍的受降區域,中華民國由是獲得對台灣的佔領權原,並於1945年10月25日起正式對台灣行使軍事佔領,但自此時起、乃至1952年4月底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為止,台灣仍然是日本待決最後歸屬的外地領土,並不因中華民國軍隊的佔領、或其中央政府的遷徙來台,而當然發生主權移轉。

舊金山和約第2條b項規定日本國放棄台灣與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自該和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起,日本即無台灣主權。「地」文謂「所有戰敗國的權利在和約簽訂之後全都已定」「《舊金山和約》對於如此重要的台灣一定有妥善處置,根本不可能有地位未定的說法」,衡諸本和約第2條b項、第21條關於中國受益權的部份、第10條、第14條a項第2款及第26條之規定,也是不符現實的說法,因為:

1.日本無法在放棄台澎主權後,再就同一標的為處分。

2.和約條文中對於中國(無論哪一個政府皆然)可得受益的範圍(對,不包含台灣)也有所明定。

3.基於第26條的規定,若與同盟國中未簽訂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在一定期間內簽訂較舊金山和約更優惠的雙邊和約,優惠待遇還會自動擴及舊金山和約的所有締約國,也因此日華台北和約並未處理台灣的主權歸屬問題。

因此,舊金山和約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部份,無疑應該被視為是當時締約各方—特別是不願台灣主權淪入任一中國政府之手的美國、以及原本有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妥協的英國—刻意製造、留待未來條件成熟後再行決定的空白地帶。

再者,「地」文對1949年前後中華民國政府性質的認知也有疑義。

首先,1949年11月20日李宗仁代總統未跟隨中華民國政府自廣州轉往成都、棄職轉往香港就醫,並不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就此停止運作,雖然為時只有10多天,但中華民國政府在轉往成都、直至遷往並不屬其主權領土的台灣台北以前,仍然繼續保持運作,同年12月遷台起、直至次年3月1日蔣介石「復行視事」為止,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喪失絕大多數母國領土、卻仍在其軍事佔領地的台灣台北保持運作,也是顯而易見的事實,蔣介石「復行視事」只代表該政府元首復位,不能驟爾推定為台灣獨立的時間點。

另外,「地」文對流亡政府的定義、以及遷台後中華民國政府的定性也都有些問題。

西方世界頗具權威的法學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定義如下:「單一個人或由複數個人所結成、居留於外國的團體,(1).宣稱具有一國的最高權威 (2).被其客居國承認為他國的最高權威 (3).被組織起來以行使、而且也確實行使代表其母國的一些行為」。

雖然台灣在中華民國政府遷台時,並不具備自身的國家主權、以認許中華民國是否具有中國合法代表政府地位,但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至今,不僅並未透過國際條約或住民自決等方式,確實取得台灣及澎湖主權,也未徹底放棄「作為中國合法代表政府」的自我宣稱,而且也在外交等領域確實行使代表其母國的權限,所以中華民國政府仍然應該被認為是流亡政府。如果照「地」文「歷史學概念係在一地建立政權,即是完整的政權,從未曾是前朝的流亡」的定義來操作,恐將大幅改寫古往今來流亡政府的定性,連二戰期間遭納粹德國攻佔的歐陸各國在倫敦成立的流亡政府—特別是成立後陸續獲得諸多法國殖民地響應、從而得以在部份殖民地上行使主權的自由法國流亡政府,恐怕也會被該文作者認定為「不是法國第三共和前朝流亡」的非流亡政府吧?

台灣主權歸屬的議題,預期將會隨著赤色中華帝國主義衝撞二戰戰後國際秩序的行動加劇、以及各方論者試圖為台灣當前局面解套,而呈現眾說紛陳的情況,但相關觀念仍有不斷釐清之必要,以使真理愈辯愈明,這點還請「地」文作者諒察。

(作者從事服務業,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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