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我是最後一個案例

緣份就是這麼奇妙,明天有兩個案子同時要開庭,一個是中壢一位詹姓女老師,被員警大外割壓制地上的案子,當時我第一時間寫了一篇文章力挺這位被非法逮捕搜索的民眾,她當時還傳了一封簡訊感謝我。

另一個案子,可能有些媒體圈的朋友,已經看到新聞稿的邀請,知道明天是我要在懲戒法院開辯論庭的日子。

為何會被懲戒,主要是因為我受邀到電視台擔任球評、以及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違反了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請注意這裡有兩個要件,第一個是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第二個是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這兩個要件要同時成立,例如你是公務人員,卻在路邊併排停車,這是違法沒錯,但是這是否構成「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同理,我從來就不認為擔任球評會是什麼損害政府信譽的行為。

其次是,在銓敘部歷次的函釋中,每天早上上班前去送報紙是合法的、下班後去送外送是合法的、假日從事街頭藝人表演是合法的,因為這些是「非經常性、非持續性」的行為,但是一年二十次,去擔任球評卻被認定是「經常性、持續性」的行為。

而在100年及105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公關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都在記者訪問中,公開宣稱我擔任球評,利用的是公餘時間,而且不是受領固定薪水,所以並不違法,而到了108年,又突然變成違法行為了,不但違法,還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而且懲戒法院一審甚至連開庭都沒有,直接逕為判決。

撇去我自己的案例不談,在台灣,擔任體育類裁判、教練、講評的,幾乎都是另有其他工作,為什麼?因為擔任這些工作根本不可能養活自己,即便像我稍微紅一點(自己說),一年最多可以領到十幾二十萬,也不是一個可以謀生的數字,更別提其他人了,這其中有多少人是教師或公務員我就不公開列舉,因為我認為這些都是在為台灣努力的人,這樣等於拖他們下水。

我在中華足協擔任紀律委員,兩年半的時間領了6400元的車資、出席費,也被列入懲處,如果這樣子也不行,那請問台灣的公務人員要如何參與各種公共或是有興趣的事務呢?除非大家都當志工,鞠躬盡瘁、分文不取,但是這可能嗎?

以木蘭女子足球聯賽為例,踢木蘭聯賽的球員,就應該領錢才有踢球的動力,但是有教職在身的球員,卻不能領錢,也就是說,一般人假日去踢球,可以得到補貼,但是如果你有公務員身份,假日去踢球就變成倒貼,去踢球變成懲罰,你以為這是笑話,卻是在台灣的社會中真實發生。

這件事更突顯了公務人員服務法的不合理之處,首先是公務人員只要不影響本職,為何不能有業外收入?擔任球評不可以,但是買賣房子、車子、做直銷賺錢、當包租公收房租,整天在股市上下幾百萬卻可以,每天看股票難道就不是經常性、持續性的行為?只要收入來源不是非法,為何要剝奪公務人員增加收入的權利?

要參加各種民間結社,為何需要所屬機關同意?參與足協的活動需要長官許可,長官懂足球嗎?為什麼需要他們決定我能不能參加某個民間社團呢?參加書法社、土風舞團擔任幹部,如果有吃便當、領車馬費,也要經過所屬機關許可,這在實際上不但不可行,也沒有標準可言,最後只會流於公務機關用來針對個人的手段。

我在這次的訴訟中的花費,已經超過當初懲戒法院要處罰的二十萬,但是我覺得應該要讓這件事情,得到大家的重視,公務人員也應當有自己增加收入的權利,也應該有自由選擇參與各種民間活動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活得更自由,也可以對這個國家有更多的貢獻。

其實即便是最後訴訟輸了要罰二十萬也沒關係,我對自己過去所做的事情無愧於心,然而這種不合理的事情,希望能引起社會的重視,立法院應該修掉這種不合理又沒有標準的法律,希望我是最後一個案例。

 

< 資料來源:石明謹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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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明謹

石明謹
石明謹:專業足球球評、學歷: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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