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弊案傳喚30人 涉土地變更等多案

宜蘭弊案傳喚30人說明 事涉土地變更、財產來源不明等多案

 

宜蘭地檢署發言人梁光宗說明。(記者蔡昀容攝)

宜蘭地檢署發言人梁光宗說明。(記者蔡昀容攝)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羅東鎮公所等機關人員疑涉貪污等罪弊案,宜蘭地檢署表示,事涉羅東土地免徵增值稅、羅東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案、晚會辦桌布置標案及疑似財產來源不明等數案進行查證,共約詢30人到案說明,其中10人列被告,其中宜蘭縣長林姿妙、羅東鎮長吳秋齡雖列被告,但宜檢表示,兩人所辯內容有進一步查證必要,訊後無保請回。

宜蘭地檢署表示,昨(13)日指揮法務部廉政署,經檢察官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前往宜縣府、羅東鎮公所等30餘處所進行搜索,並約詢林姿妙、縣府地政處處長楊崇明、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羅東鎮鎮長吳秋齡、時任經建課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及另位陳姓課員、前宜蘭縣議員劉石純、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前國大代表林束梅、吳秋齡丈夫魏炎輝等,約30名相關嫌疑人及證人到案說明,全部偵訊今天上午9時許結束。

宜檢表示,事涉宜蘭縣政府108年某羅東土地免徵增值稅案、109年某羅東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案、羅東鎮公所108年晚會辦桌布置標案及若干疑似財產來源不明等數案進行查證,釐清相關人等是否涉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定被告吳朝琴、吳東原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1項第4款圖利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及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趙竑勳、黃耀智亦涉嫌圖利罪嫌,各具保10萬元;陳正勳、劉石純、林姓被告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各具保10萬元;被告楊崇明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具保5萬元。

被告林姿妙、吳秋齡等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其等所辯各節仍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訊後先行請回;其餘人員訊畢後請回。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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