賤賣黨產 害中投損失72億 法官判馬英九無罪

 

前總統馬英九等人被控賤賣國民黨黨產,造成中投公司逾七十二億元損失,台北地院昨判決馬英九無罪。(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等人被控賤賣國民黨黨產,造成中投公司逾七十二億元損失,台北地院昨判決馬英九無罪。(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林嘉東、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等人被控賤賣國民黨黨產「三中(中廣、中視、中影)」與舊中央黨部大樓,造成中投公司逾七十二億元損失,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台北地院昨判決馬英九、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三人無罪。

全案僅蔡正元 被判刑三年六月

本案僅前立委蔡正元被依業務侵占罪判刑三年六月,另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的六月刑期可易科罰金,沒收不法所得二億八○三二萬元,涉協助洗錢的蔡妻洪菱霙、岳父洪信行則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昨天說,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馬則感謝司法公正還他清白,自認清廉自持,沒有一毛錢流入自己口袋,偵辦團隊隨即發出聲明:「表面上沒拿一毛錢,但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二者有何不同?」批馬誤導視聽。

馬稱沒拿一毛錢 檢批誤導視聽

全案包括二○○五年十二月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將中投、光華公司所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經營權及「三中」經營權,全部移轉給前中時董事長余建新的榮麗公司,和隔年接連的中視、中廣、中影、舊中央黨部大樓等交易案,以及蔡正元侵占中影股款的背信案。

北院合議庭法官胡宗淦、林幸怡、林呈樵認為,馬並非中投、光華的董事或經理人,不符證交法二罪的身分要件;若要探究他是否為張、汪的共犯,則張、汪須先成立犯罪,但檢方舉證不足以形成張、汪犯罪的確信,也就沒有共犯問題。

北院認為張、汪基於換照及政黨退出媒體期限將屆,急於售出中視、中廣,屬商業決策判斷,法院不宜介入;且決策前有鑑價並洽詢律師、會計師意見,價格並未低估,馬在會議中也多次要求不能違法,因此判無罪。

蔡正元受阿波羅公司信託,負責處理中影交付的四.三億元股款,卻背信侵占二.八億元,合議庭認定他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態度不佳而重判。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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